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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

      

第二十二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
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
值”的要求。

第三章  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
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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