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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表 决 权 1.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应有表决权利。 2.除上文第1款另有规定外,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中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它们的成员国的数目。这样的组织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如果它们的成员国已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十六条 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是,或在同一个时间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否则不能成为议定书的缔约国。 2.关于任何议定书的决定,只应由它的缔约国作出。 第十七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于第20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2.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于第11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这一议定书的文书交存之日或加入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对于在交存第20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这些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4.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在其按上述第2款规定生效后,对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缔约国,本议定书应于这一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或本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以较后者为准——以后第90天生效。 5.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第十八条 保 留 本公约不容许任何保留条款。 第十九条 退 出 1.本公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4年之后,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公约。 2.任何议定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4年之后,除非该议定书内另有规定,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该议定书。 3.这种退出应于保存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1年终了时或退出通知内说明的更晚时间生效。 4.任何缔约国一旦退出公约,应即被视为亦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议定书。 第二十条 保 存 者 1.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保存者的职责。 2.保存者应特别就下列事项通知各缔约国: (a)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签署,以及依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 (b)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依照第十七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c)依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退出通知; (d)依照第九条规定通过的公约修正案及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各缔约国对修正案的接受情况,以及其生效日期; (e)有关依照第十条规定的附件及任何附件修正案的通过的所有通知; (f)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关于它们在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所涉及各方面的职权范围的通知,及职权范围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g)根据第十一条第3款发表的宣言。 第二十一条 有 效 文 本 本公约的正本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6种文本同样有效,公约正本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下面签名的全权代表谨签署本公约,以昭相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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